前年9月大批示威者晚上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有人佔據太子道西行車線和點燃雜物,26歲女咖啡師被裁定兩項縱火及一項暴動罪成,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脫罪。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及求情,以待索被告背景報告。

法官姚勳智在判決理由書指出,事發當晚示威者聚集期間,部分人向警員照射鐳射光,有人在馬路縱火,已構成暴動的罪行,關鍵在於被告有否參與。辯方爭議片段內,參與犯案的女子並非被告。但法官認為,片中女子的衣物與被告被捕時的衣著相符,後頸位置的紋身與被告亦完全相符,片中人的金黃色「馬尾」、眼鏡款式和身形等特徵,亦與被告完全一致,認為從吻合的程度看,被告顯然就是把植物連樹枝及紙皮掉進火堆的女子,裁定被告兩項縱火及一項暴動罪成。

法官指出,被告雖然遭警員在背包內搜出鐳射筆,但各環境證供未能致使被告管有這鐳射筆必然是意圖用作傷人,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被告蕭樂婷,被控於前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鐳射光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