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明天生效。

修訂後選舉委員會將由1200人增至1500人,五大界別包括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界,各佔300人。其中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有190席,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有110席。

部分界別分組取消,包括區議會117席,中國企業協會16席、高教界30席、資訊科技界30席。新增界別包括商界(三)、中小企業界、同鄉社團界、基層社團、科技創新界;而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納入第四大界別。

工程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教育界、醫學及衛生服務界、社福界等界別,有5席至一半選委以團體票方式產生;科技創新界、會計界、法律界、體育文化界、中醫界,約三分一至一半的議席,亦由與國家相關的組織或團體提名產生。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提名產生。其餘選委就由個人票選出,各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由法律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團體或企業構成,並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

修訂又設立選舉委員會召集人制度,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並會負責在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委會委員提名,五大界別每個界別不少於15人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