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報告認為取締不合規格劏房及發牌制非即時可行選項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制訂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包括列明租期將固定為2年、租金在租期內不得上調、只有租客有權藉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而在租期首12個月過後終止租約等。
工作小組又建議,在租約列明,若劏房不設有電力公司或水務署安裝的獨立電錶或水錶,在業主要求租客補還公用設施費用時,須向租客提供帳單的副本及列明細表,相關安排亦涵蓋煤氣、石油氣、無線網絡等服務。
另外,工作小組指出,實施劏房發牌制度和取締不合規格的劏房並非即時可行的選項,可能影響劏房供應,建議政府逐步改善劏房的居住狀況,例如製備和頒布單位的分間指引、考慮要求劏房業主為每間劏房提供獨立煙霧探測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