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非法遊行 黃之鋒獲刑4個月

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因2019年參加非法遊行,且違反禁蒙面法,13日遭判刑4個月。(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13日電)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因2019年參加未經官方批准的遊行及違反,今天被法庭判刑4個月。
綜合本地媒體的報導,控罪指黃之鋒於2019年10月5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期間還使用了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違反禁蒙面法;同案被控的還有社運人士古思堯。
案件今天在東區法院審判。法官裁定兩人罪成,判決黃之鋒入獄4個月,古思堯入獄5個月。
除了本案,黃之鋒去年12月已因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被法庭判處入獄13個半月,並一直在服刑中。(編輯:周慧盈)1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