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2021 - 09:02

区域法院不设陪审团,由区院法官单独判案,而再上一级的高等法院则可由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就案件作出裁决。这是当局第二种方法避免公众参与国安法案件,较早前,律政司曾根据国安法第46条,以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为由,指示在首宗违反国安法的「唐英杰案」中不设陪审团。唐英杰辩护律师前(7日)天已提出司法复核,挑战律政司的决定。唐英杰被指去年7月1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冲向警员,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

 

48岁被告谭得志被控十四项控罪,定于5月10日开审,辩方早前就其中七项发表煽动文字罪及一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申请终止聆讯,争议区域法院是否有权审理,因为《裁判官条例》订明,可公诉的煽动罪不可转解至区院。

区院法官陈志广昨(9日)天颁下判辞,指是次司法管辖权争议会对《裁判官条例》有深远影响,控辩双方都低估其重要。他指出,由中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地位高于本地法律,他没能力对条文作权威解释。而国安法第62条订明,国安法对本地法律有凌驾性,若两者出现不一致,应以国安法为先,保释门坎要求就是其中一例。

他续称,国安法第45条订明,「所有」本地法院均可处理国安罪行,有关条文与《裁判官条例》限制可公诉的煽动罪不可由区院处理的条款不一致,在「满足」国安法的前提下,条例的移交限制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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