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不論被告政治理念背景 以同等尺度處理案件
對於7名人士被裁定「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所引起的評論,律政司回應表示,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任何主張指「北京侵蝕香港自由」都是毫無理據,根據《基本法》,律政司獨立地主管刑事檢察的工作。
律政司重申,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不應受任何涉及政治、傳媒或個人利益的因素影響。不論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會以同等的尺度處理案件。
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於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