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有關修改選舉制度的條例草案內容,日後將會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職能主要是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包括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

委員會主席及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只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所指的主要官員才有資格出任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