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前年國慶日示威當日,在北角管有鐳射筆、「士巴拿」、螺絲批等工具,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成,判囚9個月,法庭拒絕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裁判官鄭紀航在裁決時直斥32歲被告王思雅砌詞狡辯,供詞匪夷所思。裁判官反駁被告供詞指,使用涉案望遠鏡來觀察街上示威活動,判斷應否外出工作,他不相信正常普通市民會用望遠鏡觀察情況及保障個人安全。

他又反駁被告辯解隨身攜帶防毒面具來阻擋催淚煙,表明不接受「沒有參與示威的市民,隨身攜帶面罩」。

裁判官又指,被告解釋因丢失公司儲物櫃鑰匙,因此會隨身攜帶涉案物品,而帶備螺絲批方便修理電腦,但換鎖便可解決問題,而且被告長期外出工作,行裝應該輕便,形容被告證供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