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 法庭6月18日裁決
元朗7.21事件8人被控暴動等罪,當中6人否認控罪,案件早上在區域法院審理,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法庭押後至6月18日裁決。
法官葉佐文在庭上首先向主控官釐清,涉及串謀及傷人的有關被告,在事件有何角色及行為。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就控方書面描述相繼提出質疑,包括指其中被告並非與白衣人「一同」離開,只是「同時間」離開,他們並非同一伙;亦不同意控方稱其中被告曾「向前跑」支援其他「白衣人」,形容他當時只是「向前行」。
法官提出,證據顯示其中被告黃英傑當時在場指罵他人,能否視為他參與傷人。控方回應,被告當時跟有份打人的一班人到元朗港鐵站,並與他們一同離開,按共同犯罪原則,他亦是犯案者。
控方又指,有關「共同目的」的法律原則,可以是合法或不合法,甚至純粹破壞公眾安寧;而破壞公眾安寧,可透過蓄意使用或威嚇使用暴力,但不一定有暴力出現。辯方反駁,需要證明被告行為屬蓄意,又指被告當時包括因被掉東西才指罵他人。
另外,控方回應被告吳偉南供詞時指出,被告稱當日有人到元朗拆祠堂,但如果要拆祠堂,為何當時會在港鐵站而不是到最近祠堂行事,認為有關說法不合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