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修改選舉制度的條例草案提出數項修正案,包括訂名資格審查委員會需要加入1至3名非官守成員,連同2至4名官守成員,委員會人數上限增至8人,亦訂明資審會負責刊憲公布獲有效提名及喪失資格的候選人公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亦因應38名立法會議員聯署要求,決定修訂終止選舉程序的條文,列明於立法會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選舉程序舉行期間,如果有候選人喪失資格或去世,選舉程序都會繼續。

另一項修正案則涉及選委以選民身分提名的安排,政府的修訂容許選委在所屬選區,以地方選民身分提名一名候選人,並以選委身分提名任何地方選區的另一人。

當局亦提出其他修正案,包括受政府資助機構不借出投票站罰則會提高至罰款5萬元,亦包括延後今年特別選民登記限期及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