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021-05-14T08:28:42Z
路透北京5月14日 -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最新宣布,自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网站发文称,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主要包括“混合芳烃”、“轻循环油”和“稀释沥青”。
财政部解释称,上述三种成品油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财政部称,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财政部网站发布的公告显示,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人民币/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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