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国安法首被告遭剥陪审团 毋须理由 辩方称有失程序公义
11/05/2021 - 09:17

作为香港小宪法的《基本法》第86条订明,「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但涉嫌于去年7月1日在湾仔驾驶插有写上「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冲越警方防线而被控煽动分裂罪一案在下月23日开审时,因律政司长引用国安法第46条指示,而只能由三名高等法院法官共同审理,不设陪审团,唐英杰就此提出司法复核。
代表被告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昨(10日)在庭上陈词时指出,高院案件由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审讯属于《基本法》保障的宪法权利,律政司长没有事先通知及解释,便剔除陪审团审讯此案,令被告失去响应机会,违反了程序公义。他强调,在香港实行逾百年的陪审团制度,能确保审讯公平,且更符合大众对司法公义的看法,亦能对被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若陪审团感到控方以高压手段提告,或认为法律有矛盾之处,或对有关法例反感,陪审团有权裁定他无罪释放。他表明,唐英杰希望将命运交予陪审团,而非交到法官手中。他又说,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孙靖干则否认陪审团审讯是港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基本法》提及「保留」陪审团制度,不等于制度一成不变;而《基本法》第63条更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包括剔除陪审团的决定;。另外,国安法第 46 条亦赋权律政司长可发出证书指示审讯不设陪审团,检控方没有责任就其检控决定提供原因。
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是国安法实施后首宗案件。控罪指他于去年国安法生效后翌日的游行期间,在湾仔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另外,其行动令三名警员受重伤,被指是为胁迫中央政府或港府,或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