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有公廁潔淨和設備損壞的投訴未有得到處理,認為食環署應作出分析,採取針對性措施。

公署又說,建築署向維修工程嚴重延誤的承建商,收取的賠償金額不高,有個案只是罰「兩元」,對承建商未能起到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