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認賄賂司機處置額外垃圾 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一名自僱清潔工人承認賄賂垃圾車司機,換取對方處置額外垃圾,承認一項串謀向代表理人提供利益罪,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80小時社會服務令。
62歲被告施培養,是自僱清潔服務提供者。案情指,被告在2012年獲聘為柴灣一座私人住宅大廈提供清潔及垃圾處理服務,他再委聘根記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每晚派垃圾車到該大廈收集垃圾。據有關協議,根記每日負責收集約15袋垃圾,如有額外垃圾,被告需付額外服務費。
被告在2017年中,為該大廈附近另一個地方處理垃圾,他沒有通知根記的情況下,每晚將約10袋從另一地方收集的垃圾放在該大廈,被一名根記司機發現,被告向該司機提供合共約7600元賄款,以處置額外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