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民陣就六四集會及遊行申請的上訴,保安局發聲明,指該集會及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不得參與,或作宣傳或公布,否則會觸犯法例。如有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會依法嚴肅處理。
發言人又提到根據《公安條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活動亦可能違反限聚令。法庭最近就前年8.18及8.31未經批准集結案的裁決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論涉及暴力與否,均屬犯法,涉案人士被判處監禁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