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8T04:35:16.816Z
过去一年,香港警务处国安处曾多次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拘控异见人士。

(德国之声中文网)香港警方周一(7日)表示,国安处人员周日(6日)在深水埗及港岛西区,分别拘捕一名17岁青年及一名45岁女子,两人涉串谋刊印丶发布丶分发丶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案件周二(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

消息指涉案人士月前曾在湾仔区派发「港独」传单,被控《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发表煽动文字」罪。

据该条例第10条1(b),任何人发表煽动文字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其後定罪可处监禁3年。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谭得志去年9月6日遭国安处拘捕,他被捕时表示自己是被以言入罪。

「快必」谭得志已还押10个月

过去一年,香港警务处国安处曾多次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拘控异见人士。

今年2月,国安处拘捕D100网台主持尹耀升(外号「杰斯」),指他涉嫌在节目上要求外国制裁香港等,罪名是《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中1(a)条「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目前还押候审。

而在去年9月6日,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外号「快必」)被国安处拘捕,涉违《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中1(b)「发表煽动文字」。他被指於去年6月底至8月摆设街站其间发表「引起对政府的憎恶或藐视」等言论,据悉曾高呼「光复香港丶时代革命」丶「黑警死全家」等口号。他多次申请保释被拒,目前仍在还押候审。

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当时简介案情时,承认调查初期是循是否有人违反《国安法》第21条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但搜证及与律政司商量後,改以《刑事罪行条例》拘控。

「殖民地恶法」违人权

《刑事罪行条例》始於1938年,自1967年的六七暴动後再没引用有关条例,被指是殖民地恶法,法例古旧且定义广泛,当中「煽动意图」条文仍包含「女皇陛下」等字眼。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曾在香港电台节目《千禧年代》表示,当年制定《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第10条时,未有人权法案或现今《基本法》关於保障人权及言论自由的条文,故认为该法律并不符合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