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2021 - 23:05

第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实施差异化的国际碳价下限,可以补充并强化《巴黎协定》。碳价下限将涵盖全部排放,并可首先由G20和欧盟实施。如果各国单方面扩大碳定价,则他们可能担心此举将削弱自身的产业竞争力;但若各国同时行动起来,则能将最有效地解决这一关切。在实施差异化的碳价下限时,可考虑各国的不同发展水平;同时,也可通过设计,使其适应进取的监管做法——这些监管做法可能不会实施明确的碳价,但却隐含对应着一个影子碳价。

碳价下限将减少方面境碳整机制的必要性——边境碳调整只对贸易流中的碳排放进行定价,而这通常只占排放总量的一小部分。边境碳调整机制还需要仔细设计,以控制其行政成本——例如,将其覆盖范围限制在拥有较大贸易敞口的能源密集型行业。此外,还需要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解决边境碳调整机制的法律风险。

国际社会还可以发挥第二个关键作用——即调动气候融资,促进技术转让。对于资金和技术的接受国而言,此举可以鼓励它们树立更高的气候目标,同时降低实施差异化碳价下限或边境碳调整机制的需求。

当然,气候融资有许多种形式。其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机制可能包括直接赠款、贷款援助和技术转让。我想强调的是,这并不是在做慈善。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承诺是《巴黎协定》的一项关键内容——它是让全世界能以最低成本实现缓解气候变化的一种方式。其中许多机遇都存在于发展中经济体,因而这是确保实现公平负担分摊的一项重要工具。现在的问题是,世界是否会挺身而出,履行这一承诺。

另一个被提出的气候融资工具是碳抵消。在企业自愿碳抵消安排下,拥有低成本缓解气候变化机会的一方可以利用这些机会降低排放,而其他方则可为此提供资金。国家层面上的碳抵销安排也可能发挥作用。要核实碳抵消安排带来的额外减排可能很困难,但多方正努力解决这一问题。

债务气候互换安排是气候融资的另一种可能形式,我们正与世界银行就此开展合作——不过,它能发挥出多大作用还有待观察。

以上这些只是几个例子。但无论具体形式如何,将所需的资金和技术从较富裕国家转移到较贫穷国家,这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至关重要。

那国际组织能做出哪些贡献呢?张涛说,国际组织通过分析工作、政策咨询和技术援助,可以提高成员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效性,充分利用各方开展气候行动的有利形势,进一步提高各方在气候问题上的认识。此外,国际组织利用它们召集各方汇聚一堂的力量,也能帮助促进各国开展政策协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几乎囊括了全世界的所有国家,通过代表成员国行事,将确保实施对所有国家都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忠诚履行IMF职能的同时,我们也正推动气候问题成为我们监督工作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项主要工作。我们正与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其他机构的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的专业知识。我们也正在探讨一个问题,即具有稳健外部头寸的成员国是否考虑将其部分新分配的特别提款权(SDR)提供给有融资需求的成员国,包括希望将此用于绿色目的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