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終審法院駁回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的上訴,認為民聯會對警方以違反刑法等理由不批准舉行六四集會的質疑是不恰當。

判決又指當言論自由、集會和示威權的行使已經產生了挑釁性的言論,又或者公開發表、展示單純攻擊性或詆毀性的言語等是不可接受,否則就是容許作出無限制的侵害行為。

65頁的判決書亦列出警方其中一個反對理由,引用香港的反修例事件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整件事具備顏色革命的特質,在外國勢力干預下,侵害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企圖顛覆政權。對國家安全及澳門安全構成明顯威脅。

判決指法院的職責是確保維護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遏止法律的違反和解決問題,而非激化公私利益衝突。在考慮本案的情況,認為或可以亦應該給予些許寬容,但仍需有限制,而且儘管對五十年不變原則表示高度尊重,但絕不代表,亦不意味允許對明顯具有犯罪性質的濫權和侵害行為免於處罰和免於追責。

負責裁判書的法官在表決聲明中,針對違反刑法的問題,提出了一種解決方案,表示只要刪除所有「詆毀性或侮辱性成分」,便可以容許上訴人舉行所預告的集會或示威。

澳門由特區政府,至澳門中聯辦、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國務院港澳辦等都表示尊重和堅決支持終審法院今次判決。

澳門民聯會在判決前表示,今年的六四燭光晚會將改在室內舉行,期間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