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發聲明表示,警方已引用《公安條例》封閉維多利亞公園中央草坪、足球場、籃球場及通往這些地方的通道,禁止公眾人士進入。巿民必須遵守,否則違法。

根據《公安條例》第17(4)條,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公眾集會相當可能會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就可將通往該公眾地方及鄰近地方的通道,封閉一段認為必需的時間,以禁止公眾人士進入,阻止公眾集會的進行。

《公安條例》第17A條亦訂明,任何人未經准許,明知而進入或逗留在相關封閉通道的公眾地方,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2個月。

警方早前已根據《公安條例》,禁止有團體在維園舉行集會,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經聆訊後,亦維持警方決定,因此該集會屬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參與於其他地方舉行未獲批准的公眾活動,也屬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監5年。

保安局重申,任何人不得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