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早前裁定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案發現場的人士,涉案一對夫婦與一名17歲少女因而脫罪。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但不就3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3月,裁定「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即使不在現場,但有份協助有關罪行,例如遙距監視場面及收集物資等,亦需負上同樣罪責。脫罪被告之一的湯偉雄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日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判詞指出,申請一方提出兩項法律問題,上訴庭認為有關問題都對未來檢控「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影響深遠,認為議題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所以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