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去年5月裁定,港台去年2月14日播出的一集《頭條新聞》內容侮辱警方,裁定投訴成立,並向港台發出警告。

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與記協早前入稟,對有關裁決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

申請一方認為,通訊事務管理局誤將《頭條新聞》歸類為個人意見節目,並沒有考慮節目的內容具諷刺性質,並基於錯誤標準作出的決定,是不合比例和不公平地限制言論自由的表達,相關決定並不合理。

申請一方在庭上播放有關節目片段,代表申請方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表示,可留意節目性質屬輕鬆及幽默,對白以開玩笑形式讀出,沒有嚴肅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