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當局指大批境內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已向境外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聯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就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的適用法律發表意見。有關《意見》共17條,包括針對跨境案件的取證、處理涉及手機卡、信用卡的「兩卡」案件等問題。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表示,大批境內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已向境外轉移,目前境外窩點作案超過六成,形容是對境內群衆瘋狂詐騙,但公安在境外通過警務合作或司法協作等取證的難度極大。《意見》有新規定,在有證據證實有關人士參加境外詐騙集團或團夥,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進行電信網絡詐騙,雖然難以查證詐騙數額,但一年內出境到詐騙窩點累計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到詐騙窩點,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他表示,社會存在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和信用卡,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必備工具,以及有關案件屢打不絕的幫凶。新規定提到,為他人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帳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幫助」行為。
李睿懿表示,明知而為他人犯罪去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帳戶、非銀行支付帳戶等,數量達到5張或5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數量達到20張以上,可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