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與同性伴侶在英國結婚後,在港購買二手居屋作為婚姻居所,不滿房委會表示只有異性配偶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同性配偶則要補地價。男子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他勝訴,房委會相關政策及決定是違法違憲,違反《基本法》25條及《香港人權法》,宣布房委會政策及決定無效,下令房委會支付對方訟費。
房屋署發言人回覆時表示,房委會會詳細研究判詞,徵詢法律意見,作出適當跟進。在處理司法覆核期間,房委會一直按照現行政策及制度,處理所有相關申請。根據記錄,房委會未有接獲類似申請。
原申請人吳翰林去年離世,由同性伴侶李亦豪替代作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