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劏房租務管制修例,建議將規管租賃的租期固定在兩年,期間不得上調租金,業主與租客可以協定下調租金,而租客有權續租一次,租客將享有合共4年的租住權保障,即2年死約,再加2年死約的優先續租期。政府會強制規定劏房業主及租客簽署書面租賃協議。

政府建議,租客有權給予業主1個月通知後,在租期首12個月後終止租約。租客若未有按時交租等,業主可以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

政府表示,為免業主任意加租及減輕租客租金負擔,建議續租時加設租金加幅上限,不得超過15%,或者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物業租金指數的百分比改變,以較低者為準。若差估署租金指數的百分比是負數,租金至少要按該百分比下調。

修例又建議業主不得要求租客繳付包括租金、水電費及賠償以外的款項;業主向租客就水電等公用設施收取的費用總和,如超出繳費單的款項,亦是違法。若業主是首次定罪,可被罰款1萬元,若第二次或之後定罪,可被罰款2萬5千元。

政府提出,若劏房無設立獨立電錶或水錶,業主要求租客付公用設施收費時,要提供相關繳費單副本,顯示租客分攤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