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打擊起底修訂條例 私隱專員將賦予更大權力
政府就打擊「起底」行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草案交立法會下星期三首讀。
政府建議,將「起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並引入兩級制,第一級罪行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在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違反第一級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第二級罪行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當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時,就構成犯罪。若被裁定違反第二級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5年。
草案建議,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權力,就簡易程序罪行及相關罪行,作刑事調查及檢控,又建議賦權專員申請手令搜查處所及電子器材,緊急情況下,專員可在沒有手令下接達電子器材。當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犯某些罪行,可在沒有手令下截停、搜查及拘捕有關的人。
修例亦給予專員更大權力,強制移除「起底」內容。草案建議,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在香港發生,專員可以向處於香港人士、在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以及海外社交媒體平台,送達停止披露通知,要在指定時間內採取行動,否則有機會犯法。移除機制設有上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