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徵地66年卻沒移轉 縣長向自家人討地敗訴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5日電)澎湖縣府民國44年徵地辦理下水道工程,但卻沒辦理所有權移轉。縣長賴峰偉向堂弟妹等地主提訴討地,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縣府僅為需用土地權人,沒有徵收關係,判決敗訴。
針對縣府討地敗訴,縣府發言人陳其育今天下午回應,縣府秉持公私分明,一切秉公處理,將待收到判決書後評估再做決定。至於縣府是否上訴,也需考慮全案逾法律追訴期限,或可比照多年前徵收馬公中華路段與中衛公園的徵收模式協調,尋求解決之道。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102年受理一間資產公司提出捐贈馬公段435地號土地給縣府,以辦理建築容積移轉,卻發現這些早已成為道路的土地所有權仍屬私有,去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討地。
縣府發現,這些土地是縣府44年辦理徵收,卻未依程序辦理產權移轉的22筆土地(包含馬公段435地號土地),縣長賴峰偉為此狀告地主對簿公堂,其中被告更包含堂弟妹,形同縣長向自家人討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縣府主張44年為辦理「馬公市新生路下水道工程」,將馬公市馬公段等22筆土地公告為徵收範圍,但因當時台灣省政府預算不足,縣府本應報經省政府同意,卻便宜行事以縣庫預算進行類似徵收程序。
在發給地價補償費後,讓土地所有權人拆除建物移交土地,但當時沒認真依照徵收程序進行,也沒督促辦理用地產權移轉,導致土地所有權至今仍歸私有地主所有。
法院判決指出,澎湖縣政府依土地法規定,當時在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地價補償費後,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權利義務就已終止,因此應不待移轉登記即取得所有權,請求確認土地徵收法律關係存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當時土地法規定,國家才是徵收權人,需用土地人(澎湖縣政府)應擬具詳細計畫書等按規定向行政院或當時省政府聲請核辦,本身並無徵收權利。因此土地徵收的法律關係僅屬國家與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並不具徵收法律關係,判決縣府敗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