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支持以本地立法实施《反外国制裁法》 特首称以此免外国炒作
10/08/2021 - 09:31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中国全国性法律可借着列入附件三而在香港「公布或立法」实施,《港区国安法》即以列入附件三并「公布」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则以列入附件三后经本地立法在港实施,在港实施的《国歌条例》去年6月经立法会通过后生效。
人大常委会本月17至20 日将于北京举行会议,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今(10日)早出席会议前透露,响应人大咨询,港府已向中央提交意见,支持将《反外国制裁法》以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港实施,并支持以本地立法程序实施。她强调,反制裁法涉及外交,并非香港高度自治事宜,符合直接纳入附件三的范围。 她解释,支持本地立法方式,是因为「十分肯定」会有外国势力、外国政府或西方媒体借机炒作事件,以弱化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和外国对香港的信心,故此希望通过本地立法程序作出澄清,让相关法例更符合香港法制的要求,以免别有用心的人可以炒作。而在未完成相关立法工作前,会以现有法律配合北京的中央政府的反制裁行动。
中国6月公布《反外国制裁法》,以便外国对中国进行「单边制裁」时进行反制措施,当中订明,反制措施包括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评论称,反制裁法的实施,会令境内的跨国或外国商业机构陷于两难,可能要被迫从制裁国和中国之间二选一,而香港的银行、金融界会较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