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耀明獲控方撤控 以2千元簽保及守行為18個月
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被廉署控告兩人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即歌唱表演,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區諾軒。
兩人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經控辯雙方商討並同意,控方撤回黃耀明控罪,法庭批准黃耀明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期間要行為良好,不得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控方提到,考慮案情包括黃耀明在造勢大會演唱兩首歌及他的背景等,決定不提證供起訴,控方強調每宗案件有不同之處,不代表每宗相關案件都以同樣方式處理。
辯方表示,當時黃耀明是被邀請演唱,明白案件有嚴重性,但被告的行為有被動性,沒有收取報酬,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終同意黃耀明簽保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