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修訂《私隱條例》的法案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審議政府打擊「起底」行為而提出的修例建議。

修例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亦設有域外管轄權,即無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都可要求移除有關的起底內容。政府建議引入兩級制刑罰,設入罪門檻較低的罰則,而最高則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修例是針對惡意「起底」行為,不存在以言入罪。

民建聯的梁志祥舉例,如果有人在台灣作出「起底」行為,當局亦知是何人所做,關注會否發出通緝,否則條例便沒有「殺傷力」。

私隱專員鍾麗玲說,海外執法有複雜性,修例後有清晰罪行及刑責,如果相關人士不移除涉事內容就要負上刑責,當局亦會聯絡海外對口單位,盡量移除相關內容,至於刑責方面,就要視乎程度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