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歲男子前年揮刀刺向男途人判囚兩個月 上訴遭駁回
一名69歲男子前年在元朗廣場的行人天橋揮刀刺向一名男途人,被裁定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去年7月被判囚2個月。他早前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就裁決提出7項上訴理由,包括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證人為可信證人,分析理據矛盾,沒有考慮辯方證據等。另就判刑提出4項上訴理據,包括拒絕接納上訴人攜刀真正理由及2個月判監過重等。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游德康頒下判詞,指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曾經揮刀,2名證人口供亦不如上訴人所言存在嚴重分歧,認為原審裁判官經仔細考慮,才接納證人口供,並不馬虎。
判詞又指原審裁判官謹慎行事,聽取求情及背景報告才判刑,也有參考案例,期間一直持平,而上訴人攜刀前往現場,情況可能一發不可收拾。雖然理解上訴人拍攝事主為宣洩情緒,但他取刀刺向事主,可帶來嚴重後果,認為原審判刑沒有原則性錯誤,亦非明顯過重,因此駁回判刑上訴。
上訴人曾遠全被控於前年7月27日在元朗廣場行人天橋,襲擊另一名男子。案情指,該名男子因被上訴人拍攝而雙方起爭執,上訴人其後向事主淋潑啤酒和揮刀刺向他,導致對方右腹部擦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