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管有爆炸品判囚4年 法官指嚴重威脅公眾安全
警方去年1月在旺角一個劏房內搜出爆炸品,拘捕3名男子,其中1人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表示,本案罪行嚴重,案發於社會動盪不安之際,行為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涉案的喉管炸彈是自製爆炸物品,並不穩定,爆炸熱力可波及1米範圍,碎片效應的影響可達50米範圍,放置在全港最繁忙、人口最稠密的旺角區一個劏房內,連同高易燃物品一同保存,一旦發生意外,可引致嚴重傷亡。
法官表示,雖然案件無直接證據顯示爆炸品用途,但幾可肯定用以為非作歹,涉案單位中同時發現大量常見示威者物品,可見非常可能用於示威中,法庭必須發放清晰訊息,嚴懲同類型罪行。
22歲被告黃棨騫承認在去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