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管有汽油彈 兩人分別判囚40及36個月
警方前年11月在灣仔搗破一個汽油彈工場,5名男女被捕,其中2人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成,早上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40個月及36個月。
法官葉佐文指出,本案案情嚴重,以身試法代價大,量刑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分別是被告管有汽油彈屬危險,並存放於多層商住大廈內。
法官指,22歲被告管有27枚汽油彈、助燃液體及50個玻璃樽,至於21歲被告則管有32個枚汽油彈及助燃液體。法官考慮到,2人管有的汽油彈及原材料數量,約為同案認罪被告的一半,量刑起點因應下調。
兩名被告分別為22歲城大學生及21歲裝修學徒,前年11月在灣仔冠景樓一個單位,管有59枚汽油彈、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含柴油的淺黃色液體、約1公升含異丙醇的無色液體、約4.9公升含汽油的綠色液體、白色廢棉及布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