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13歲男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等罪 判入教導所
前年8.31多區發生衝突,一名案發時13歲的男童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表示,現時15歲的被告當日參與堵塞主要交通幹道,屬前線行動者,並攜有燃燒彈及打火機,案情嚴重,若被告是成年人,可被判處監禁,考慮到他年紀尚輕,判入教導所,寄語他將來要守法,不要辜負家人的關愛。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是學校舞蹈社成員,因誤交損友,一時衝動及愚蠢犯案,對此感到後悔,並非有預謀地傷害他人,建議法官判處他入勞教中心,讓他不會離開校園太久。
被告承認前年8月31日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前年9月1日在太子站內,管有2個自製燃燒彈及2個打火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