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向立法會提交修訂《電檢條例》草案。草案的主要建議包括,賦權政務司司長可以不利國家安全為由,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已向電影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草案亦列明,電影檢查審核委員會將不能審核涉及國家安全理由的電影檢查決定,電影檢查員考慮影片上映時,需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因素,若電檢監督認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國家安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作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

新修訂亦提出加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影片的罰則,最高刑罰會提高至監禁3年或罰款100萬元,同時取消電檢審核委員會內的非官方成員人數規定。修例草案周五刊憲,並於下月一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