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參與前年反修例運動認暴動罪判囚3年4個月
一名33歲男子前年10月參加於長沙灣政府合署外的聚集,被控暴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3項罪名,他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兩罪獲法庭存檔,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年4個月。
前年10月27日,有網民發起「追究警暴遊行」,控罪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褲及戴黑色帽,一度蹲下並搜尋背囊內的物品,有人則以雨傘遮掩,不久後警署一道捲閘起火,而被告與起火點位置相近,而且手中持有玻璃瓶,被告企圖逃走時被捕。警方在他身上檢獲頭盔、雨傘、打火機、布碎、螺絲批等物品。
法官陳廣池表示,案發時香港已進入混亂、暴力橫行的階段,形容本案為「另一宗被告在他人鼓動唆擺及泛政治觀念灌輸下的悲劇」,認為年輕人不知就裏、挺身而出參與暴動。法官又指出,被告全副武裝並非一時衝動,考慮到他認罪、非暴動策劃者等因素,作出有關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