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虐兒案或易受傷害人士案件的旁觀者,需負刑責。

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教授陳高凌表示,建議方向正確,但擔心新罪行適用涵蓋範圍太廣泛。他認為,報告提出適用範圍包括頻密到訪的鄰居等,未必有足夠能力判斷受害人是否正受到包括心理創傷的嚴重傷害,和需要採取的相應措施,因此有可能出現「凡事都舉報」的極端情況,以避免觸及刑責。

陳高凌又說,每人都有防止兒童受虐待的責任,但並非所有人都有法律責任,建議新罪行應先針對部分有主要照顧責任的專業,例如醫護、老師和社工等,並先考慮有關人士是否違反專業操守,再檢視刑事責任,相信同樣具有阻嚇作用。

法改會建議,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保護,防止及制止虐待發生,建議罪行會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如受害人死亡,最高可處監禁20年,如受嚴重傷害,則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

報告建議,新罪行適用的被告人,包括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亦適用於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