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保護,防止及制止虐待發生,建議罪行會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如受害人死亡,最高可處監禁20年,如受嚴重傷害,則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

五邑工商總會張祝珊幼兒園幼稚園學生輔導主任陳潔茵認為,法改會沒有就新罪行當中所指的「嚴重傷害」作定義說明,擔心需呈報的界線模糊,增加前線人員的壓力。她舉例說,有教職員發現學童身上有瘀傷,但家長和學童雙方都堅稱意外受傷,難以判斷是否需要通報,日後老師遇上任何懷疑個案時,都會擔心負刑責,所以「為通報而通報」。

陳潔茵質疑有關「濫報」的情況,反映新法例除了有阻嚇作用之外,是否可達致保護兒童的原意,接收呈報的機構和執法部門又是否可以應付。她認為,政府日後如果訂立新法例,應配備完整政策,例如全面加強前線教職員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