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擬訂新罪行 虐兒案等旁觀者及照顧機構需負刑責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保護,防止及制止虐待發生,建議罪行會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如受害人死亡,最高可處監禁20年,如受嚴重傷害,則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
新罪行適用的被告人,包括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亦適用於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
如果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傷害,而又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都有機會被檢控,而罪行所針對的並非意外事故。
報告書又建議,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非法作為或忽略」,但仍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建議罪行的所有元素,並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才提出檢控,以確保未成年的被告人,例如未成年父母的檢控決定是審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