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虐兒案或易受傷害人士案件的旁觀者,需負刑責。

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雷張慎佳說,刑罰非常重,相信可向社會反映防止兒童受虐待的迫切性,但認為新罪行涵蓋頻密到訪的親屬、鄰居和朋友等,建議新罪行落實後,需訂立相關配套,例如大量進行公眾教育,讓市民對「嚴重傷害」定義和舉報渠道有清晰了解,接獲個案的機構亦需有足夠人手跟進,令社會各界有為受害人舉報和求助的信心。

社區及院舍照顧員總工會義務秘書鄭清發說,新罪行對提供上門照顧服務的照顧員有一定壓力,認為他們工作期間未必有足夠空間留意和判斷受害人傷勢造成的原因,即使將異常情況記錄在案之後,也難以肯定能獲機構跟進。

鄭清發指出,以往每個機構對於處理懷疑受虐個案都有不同跟進機制,例如有機構會建議照顧員通知社工,也會有機構會通知家人,他建議訂立新罪行後,業界需訂立統一的呈報指引,列明需舉報的標準和界定有關權責。

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保護,防止及制止虐待發生,建議罪行會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如受害人死亡,最高可處監禁20年,如受嚴重傷害,則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報告建議,新罪行適用的被告人,包括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亦適用於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