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今日起由每名申索人不超過8000元的申索款額,上調至不超過15000元。    修訂只適用於提出申索的權利全部或部分是於今日或之後產生的申索。如在今日之前產生,仍只限於處理每名申索人不超過8000元的申索。

勞工處發言人說,修訂旨在提高仲裁處就申索款額上限方面的司法管轄權,而維持每宗僱傭申索由不超過10名申索人提出。任何僱傭申索如超過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會由勞資審裁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