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就推行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諮詢期至下月31日,涉及SPAC併購交易及交易前的建議、清盤及除牌安排。

港交所建議,SPAC證券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及買賣;至少1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SPAC預期IPO集資額至少10億元。SPAC設有攤薄上限,建議發行人股份在IPO日期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上限30%,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限於30%。

至於有關SPAC併購交易方面,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包括要有獨立第三方投資,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至少15%至25%;併購交易亦須經SPAC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作實,但不包括SPAC發起人及其他擁有重大權益的股東。另外,若併購或發起人有變、併購目標期限延長,股東可選擇贖回股份。

如果未能在24個月內公布SPAC併購交易,或者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有關交易,SPAC必須清盤,並將籌得的所有款項,連同應計利息退還予股東,隨後會被聯交所除牌。

SPAC屬於一種空殼公司,上市集資為了上市後一段期限內收購目標公司的業務。港交所相信,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吸引更多各地公司來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