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成 判囚4年9個月
一名19歲男子前年在上水參與反修例抗議行動期間,被指在現場圍毆拍片的男途人,被警方追截後作出反抗,並嘗試搶去警員配備的雷明登長槍。被告早前已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拒捕罪,經審訊後再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被判囚4年9個月。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被告隨便傷害無辜的人,用手箍途人頸部,幸好沒有為對方造成永久性傷害。法官又指,暴動是嚴重罪行,被告罔顧法紀,並擔當前線角色。就搶槍罪而言,若非長槍的扳機被鎖上以及警方趕及到場,後果將不堪設想。
考慮到被告沒有犯罪紀錄,重犯機會低,期間努力學習,就暴動罪判處4年3個月監禁;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判處2年半監禁;就兩項拒捕罪各判處1個月監禁,其中6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9個月。
被告陳鎮顯,被控於前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和2樓大堂抗拒兩名警務人員,參與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一枝警用霰彈槍。他原另涉襲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