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指法例只需證明被告集結一起 不理有否共同目的
終審法院就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法律原則的上訴進行聆訊。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認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在法律條文上,都沒有列明各犯罪人士之間須有「共同目的」,公安條例相關條文只要求證明各被告「集結在一起」,他們之間有足夠聯繫,考慮到公共安全理由,亦毋須理會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人士是否有「共同目的」。
周天行認為,暴動或大型暴亂的性質非常流動,大型暴力事件可以在幾秒間出現,亦有人留在現場負責鼓吹和協助犯案,相關人士無理由被視作沒有刑責。他又提到, 要證明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犯案者的共同目的有難度,要舉證其共同目的再定罪是荒謬的做法。
今次的上訴分別由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以及前年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湯偉雄提出,案件主要爭論點包括舉證暴動罪時是否要證明各被告犯案有「共同目的」;以及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該原則中的「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亦同樣適用於上述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