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與證監會向中介機構發出通函,提醒業界在分銷巨災債券等保險相連證券及相關產品時,目標及銷售對象應以機構投資者,例如保險公司、銀行及對沖基金為主。

監管機構指,一般而言,保險相連證券基金並不適合散戶投資者。這類市場流動性甚低,架構及估值可能更複雜。一旦發生預設觸發事件,例如天災或其他災難,投資者可能損失全數資金。因此,目標投資者應有足夠知識及投資歷練,才能明白相關風險。

另外,有關規則亦限制保險相連證券只可售予若干類別的投資者,並訂有25萬美元或等值的最低投資額,以公眾為銷售對象的基金都不被視為合資格保險相連證券投資者。

至於在香港境外發行的保險相連證券,在結構及風險上,可能與在港發行的保險相連證券相近,中介機構在識別目標投資者時,一般應採取相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