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公布,下月1日起,查冊人必須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

土地註冊處回覆查詢時表示,有關安排是更新行政措施,更好體現既有宗旨和原則,並加強保障載於土地紀錄的個人資料私隱,又表示相關行政措施並無改變現行公眾人士,包括傳媒,根據條例查閱土地紀錄的權限及可查閱的資料。查冊人士當中,包括傳媒在查册及使用當中資料時,需確保符合上述目的及用途。

土地註冊處又表示,如有任何懷疑違反《私隱條例》下使用從查閱土地紀錄所得個人資料的個案,將會轉介有關個案予私隱專員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