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皓桓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判囚3個月
前民陣召集人、25歲的陳皓桓被指前年9月在港島參與遊行,被加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判處他入獄3個月,當中2個月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陳皓桓即加監1個月,連同早前其他案件的刑期,共判囚22個月。
控方在庭上播放數段影片,身穿「公民抗命」字樣上衣的陳皓桓受訪時說,遊行是基本權利,不會說是「行街」,行動是公民抗命,已有準備會被捕,不怕入獄。
裁判官鄧少雄表示,案中最大影響是遊行導致道路封閉,當日下午2時至午夜12時造成主要幹道封閉,但陳皓桓只參與當中1小時遊行,法庭不應將該段時間的堵路全歸咎於陳皓桓;並援引英國上訴法院的堵路案例指陳皓桓並無持續堵路,亦非蓄意而為。
裁判官亦指,雖然辯方力陳陳皓桓無暴力行為,但他公然呼籲公眾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因此將整體量刑起點訂於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