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前郵差,涉嫌欺騙香港郵政,訛稱自己沒有擔任外間工作,並於疫情在家工作期間缺勤而欺詐香港郵政薪金,被告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案件涉及一名30歲前郵差,他於2017年2月初加入香港郵政任職郵差,獲派駐香港仔派遞局,入職香港郵政前,在健身集團任職會所主任。

被告2017年2月底,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向香港郵政申請在上述健身集團從事外間工作。香港郵政於同年3月底拒絕其申請,其後並就被告涉嫌未經許可從事有薪外間工作展開調查。

香港郵政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於2020年1月至8月期間,間歇實施在家工作安排,所有郵差均須在家候命,不得在辦公時間內辦理個人事務或擔任外間工作。但被告涉嫌於同年7月21日及31日,於辦公時間內到上述健身集團工作。

被告被控4項罪名,即2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以及兩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其中2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或約於2020年5月27日及6月4日,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2份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陳述的便箋,指他加入香港郵政後從無擔任任何外間工作,而他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政府。

餘下2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0年7月21日及31日,沒有向香港郵政報告他於該2日缺勤,並意圖欺騙而誘使香港郵政向他發放薪金共逾1200元,而導致他獲得利益及政府蒙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