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今日在西九龍法院承認控罪,被罰款8000元。

目前正在服刑的陳皓桓,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違反《社團條例》。控罪指,他於今年5月6日,在香港作為時任民間人權陣線的幹事,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無在指明時限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警方上星期因應民陣未有按《社團條例》規定提交資料,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

陳皓桓並無法律代表,他在求情時表示,民陣02年成立,一直舉行合法和理非集會遊行,民陣與警方為長達19年的合作夥伴。但他上任成為召集人後,才收到警方來信,查問下得知民陣當年因不認同社團及公安條例而未有註冊。他質疑警方為何不在民陣成立時,要求創立人交代不註冊的原因。他說準備好認罪,在囚室花了半小時寫好求情信。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說,涉案控罪最高罰款25000元,被告於求情陳詞提及組織目的及宗旨等,但控罪針對社團並無提交資料,認為求情對判刑無影響。最終以12000元罰款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至8000元。陳皓桓表示自己正在服刑,提出兩個月內簽署授權書,再由家人代為繳交。羅德泉最終批准陳皓桓於3個月內交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