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1歲外賣員年初在警署襲擊一名警長,經審訊後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4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表示,被告在錄影會面及庭上供詞描述主要情節時有不合理,被告在錄影會面表示,因為沒有偷竊,情緒激動下才撞向牆,可能是警長自己滑倒撞到他的頭,但在庭上則表示因要求去醫院不果,於是撞向牆,沒有撞到警長。

裁判官指被告未能解釋兩次說法不一,裁定他為不可靠證人。至於警員證供清晰,警長和協助制服被告的警員描述過程吻合,警長傷勢亦與醫生報告所指的吻合。

被告趙康勝涉於今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房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