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被定罪。律政司認為,終院裁決有助釐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律政司回應查詢時表示,終院判詞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條文中「參與」的意思廣闊;判詞又指,由於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的理念已經反映在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中「參與」這個元素,為免控方在舉證時造成不必要的重疊,或陪審團在應用時造成混淆,因此毋需應用「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於該等罪行。

律政司又提到,判詞同時指出,為參與者提供支援的人,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